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A公司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认为该项目多项产品技术参数及评审条款存在违法设置,便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诉称,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受理该公司质疑,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理由是,代理机构称:该项目于2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届满之日为3月7日,A公司于3月14日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为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7个工作日内(3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该单位收到质疑函时间为3月17日,已超出质疑时间,故该质疑函不予受理。
A公司认为代理机构没有了解清楚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该公司于3月15日通过快递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3月17日签收。A公司通过某单位2018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了解到“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函提起日期应当以邮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因此该公司3月15日通过快递方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时间。
代理机构辩称,A公司所述规定中同样也提出“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传真方式及时将质疑事项告知采购中心,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投诉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时,并未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故该单位无法得知邮寄件、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且,本省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质疑人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该单位收到投诉供应商质疑函时间为3月17日,已超出质疑时间。综上所述,该质疑函不予受理。
问题引出
以邮寄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日期如何计算?
专家点评
据知情人士介绍,案例中代理机构提到的“本省规定”是2012年制定的,当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还未出台,因此一些省份制定了本省的质疑处理办法。例如,当时该省规定“采用邮寄方式递交书面质疑函的,以质疑函邮寄到达签收日计算质疑截止日期。邮寄到达签收日超过质疑期限的,应拒绝受理并退回有关邮件”,现在应以94号令规定为处理依据。
“94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本案例,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该质疑函不予以受理’确属不当。”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说。
“关于质疑函在寄送中时间算不算的问题,还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只要是在期满前交邮的,就不算过期。因此,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的,只要邮戳或是发快递的时间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质疑函是质疑期限内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采购学园资深人士对此解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